水利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文秘、宣傳(意識形態、宣 傳報道、綜合信息收集上報等)、辦文辦會、檔案管理、網絡維護、保密及統計工作;負責公務用車調度、公務接待、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牽頭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意見和提案; 牽頭組織綜合績效考核、局機關鄉村振興、平安建設(掃黑除惡)、環境衛生整治、文明創建(森林城市創建)工作;負責督辦綜合性重大會議決定、巡視巡察交辦問題和政府工作報告落實執行情況;負責黨建,統戰工作;負責黨員、幹部和職工的黨紀、政紀教育;銜接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作風建設日常考核、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工作;負責國家安全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二級機構的機構編製、人事、勞動工資、人事檔案、保險福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二級機構單位的幹部培訓專業職務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等工作;負責水利水電行業職工培訓I、職能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二級機構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歸口管理局機關計劃生育工作,並指導局屬二級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關工委的各項工作。
三、財務股
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行業行政規費征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對水利係統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 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指導局屬各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全縣 水利資金投入的專項檢查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水利規劃科技與建設股
擬訂全縣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製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實施縣級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製定有關製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庫、水閘、堤防等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指導病險水庫(水閘)、堤防的除險加固;組織指導水利工 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負責上型水庫改革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和社會服務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製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督促相關股室在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承辦本部門組織或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並聯審批,並按權限簽署審查意見;負責本部門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及人員的動態管理;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水資源與政策法規股
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製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製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有關工作,組織編製並發布縣級水資源公報;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製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製、用水效率控製、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製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汙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銜接水文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保持監督、水土流失治理、開發建設項目 水土保持方案編製與審核、收繳水資源費;組織實施水土保持建設項目;承辦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協調跨鄉鎮水事糾紛,組織調查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法治政府建設、普法、水行政執法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水利工程質量與運行安全監管股
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 和綜合利用,組織編製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水電站 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督促檢查水利相關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係建設;負責水利行業招投標監管、招投標專項整治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河湖管理股和河長製事務中心
負責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負責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複以及河湖水係連通工作;負責開展“清四亂”及河道保潔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的編製,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製度;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承擔洪水影響評價等工作;承擔縣河長製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定縣河長製(湖長製)工作規章製度、工作計劃、考核方案等並組織實施; 督辦落實縣級河(湖)長部署的工作任務,統籌協調縣河長製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河(湖)保護工作,指導鄉、村河(湖)長製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農村水利水電股
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 設管理工作;承擔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承擔水能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五小”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負責水庫移民管理工作,審核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和後期扶持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水庫的移民搬遷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水庫移民安置驗收和監督評估等製度;負責管理水庫移民資金;協調推動縣內水庫移民對口支援工作;負責行業鄉村振興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水旱災害防禦事務中心
負責組織編製洪水幹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製縣內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承擔跨區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跨區域流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負責水利信息數據和應用平台的建設、運行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山洪災害監測預警係統運行維護;承擔山洪溝水旱災害防禦、應急處置項目實施;負責水旱災害防禦物資采購和使用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城市防洪事務中心
負責城市防洪工程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組織製定縣城排 澇泵站工程調度運行和技術改造方案;負責縣城排澇泵站運行作業及安全管理;負責組織製訂和完善排澇設備管理規章製度;負責排澇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和閘區管理;負責水旱災害防禦物資管理和維護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應急搶險大隊
負責國防教育宣傳;組織水利行業基幹民兵訓練,抗洪搶險,配合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各項應急搶險任務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