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麻陽苗族自治縣生態護林員動態管理製度》的通知
麻林發〔2018〕07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
關於印發《麻陽苗族自治縣生態護林員動態管理製度》的通知
局機關各股室、直屬事業單位、二級機構:
《麻陽苗族自治縣生態護林員動態管理製度》已經局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
2018年1月5日
麻陽苗族自治縣生態護林員動態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生態護林員的動態管理,規範生態護林員選聘工作,達到精準扶貧,山有人管、林有人護的目的。根據《湖南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管理製度所稱的生態護林員是指從事森林、濕地、石漠化山地等資源管護行為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護林工作人員。
第三條 鄉鎮林業工作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生態護林員的管理和日常考核,縣林業局負責生態護林員的年度考核。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生態護林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製度,隨時掌握生態護林員的出勤情況和去向。
第四條 生態護林員非森林防火期每月出勤天數不得少於20天,森林防火期要全勤在崗。因病、因事請假,應有書麵申請,並經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人批準。
第五條 縣林業局定期或不定期對生態護林員在崗情況進行抽查,並與縣扶貧辦保持聯係,隨時掌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清退情況。
第六條 建立生態護林員信息報告製度,鄉鎮林業站要隨時掌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識別信息變化情況,並及時向縣林業局報告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的識別變化信息。鄉鎮人民政府對退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生態護林員應及時解除聘用。
第七條 生態護林員出現以下情況應予以解除管護勞務協議:
(一)生態護林員自願退出的;
(二)不履行管護職責,違反管護協議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識別不準的;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應該退出的。
第八條 生態護林員退出後,鄉鎮人民政府對相應空缺崗位應按要求及時進行補選。生態護林員的補選應按《湖南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選聘程序和選聘條件進行。生態護林員補選完成後,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補選人員上報至縣林業局。
第九條 本管理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辦公室 2018年1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