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麻陽苗族自治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1-10 10:37 信息來源:麻陽縣政府辦
索引號:431200/2023-040851 文號:麻政辦發〔2023〕1號 統一登記號:MYDR-2023-01001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2028-01-10 簽署日期:2023-01-10 登記日期:2023-01-10 所屬機構: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 所屬主題:規範性文件 發文日期:2023-01-10 公開責任部門: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
MYDR-2023-01001
麻政辦發〔2023〕1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麻陽苗族自治縣縣長質量獎管理
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麻陽苗族自治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0日
麻陽苗族自治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質量強縣,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進一步規範麻陽苗族自治縣縣長質量獎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湖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麻陽苗族自治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人民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旨在推廣科學質量管理製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和質量價值觀,激勵引導全縣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縣。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分為縣長質量獎和縣長質量獎提名獎,表彰周期為2年。縣長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2個組織和2名個人,縣長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2個組織和2名個人,達不到獎勵條件可以空缺。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定,遵循申請自願、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和不收費的原則,在組織和個人自願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縣長擔任主任,委員由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有關部門負責人、企業家和消費者代表擔任。評委會辦公室設縣市場監管局,主要職責是負責縣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起草縣長質量獎評審準則、製定實施細則等。
第七條 評委會辦公室下設評審組和監督組。評審組主要負責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受理申報材料、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等;監督組主要負責監督縣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表彰等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麻陽苗族自治縣注冊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麵取得突出成績並達到市內領先水平,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居縣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三)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實施首席質量官製度,質量管理體係健全,質量管理製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並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四)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對質量管理製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條 縣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後6年內,同一質量管理模式、製度、方法不得重新申報。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
第十二條 為保證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評委會辦公室根據行業、企業類別,分別製訂評審實施細則。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縣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間內向評委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的主體資格、推薦渠道、申報程序等進行審查,並征求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可能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事項,在適當範圍內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形成縣長質量獎受理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未予受理的申報組織或個人,評委會辦公室向申報組織或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個人,評委會辦公室評審組組織開展評審,評審程序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綜合評價、審議和公示公告。
第十八條 評審組對組織或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準則和實施細則進行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材料評審實行組長負責製。評審組按材料評審得分高低提出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名單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委會辦公室反饋材料評審結果。
第十九條 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個人,評審組依據評審準則和實施細則進行現場評審,並出具現場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製。
第二十條 評審組通過公開招投標委托中介機構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進行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二十一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滿意度測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按得分高低差額提出縣長質量獎和縣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
第二十二條 評委會召開會議,對縣長質量獎和縣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予以審議,等額投票產生縣長質量獎和縣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委會辦公室將縣長質量獎和縣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組織或個人,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由評委會辦公室提請評委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組織或個人,經評委會主任審核,縣長審定後,由縣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獎勵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6萬元獎勵,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個人給予3萬元獎勵,對獲得縣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2萬元獎勵,對獲得縣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給予1萬元獎勵,並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五條 縣長質量獎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8萬元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個人給予4萬元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3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給予1萬元獎勵。縣人民政府對獲得省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1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長質量獎的個人給予5萬元獎勵;對獲得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4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給予2萬元獎勵。縣人民政府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給予2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個人給予1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5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給予3萬元獎勵。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建立對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製度。評委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有權及時了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和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縣長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將縣長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一條 承擔縣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要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縣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存在違法、違紀、違規情形的,可以向監督組舉報。
第三十四條 監督組應當對縣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進行監督,並向評委會報告監督情況。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參與縣長質量獎評選和表彰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監督組對回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能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可以提出回避建議。
第三十六條 接受縣長質量獎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對現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並反饋評委會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縣長質量獎評選表彰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八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縣長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委會辦公室提出,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係電話、通訊地址,並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聯係電話、通訊地址,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九條 評委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明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麵憑證。
第四十條 與異議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評委會辦公室進行異議調查。
第四十一條 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麵告知異議方,並向評委會報告。
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符合要求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繼續參加評審。
第九章 推廣與分享
第四十二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製度、模式、方法,並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條 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製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麵告知縣市場監管局。
第四十四條 縣市場監管局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職責,組織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並進行宣傳,作為“風向標”,發揮導向和激勵作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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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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