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4-26 16:23 信息來源: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
索引號:431200/2021-031297 文號:麻政發〔2021〕6號 統一登記號:MYDR-2021-00006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2023-04-26 簽署日期:2021-04-26 登記日期:2021-04-26 所屬機構: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 所屬主題:規範性文件 發文日期:2021-04-26 公開責任部門: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
MYDR-2021-00006
麻政發〔2021〕6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
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恢複和修複退化濕地,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是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批準設立,以保護濕地生態係統、人文曆史風貌資源、合理利用濕地生態資源、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複、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集永久性河流、洪泛平原濕地、庫塘濕地於一體的國家級濕地公園。
濕地公園範圍主要包括錦江、堯裏河、黃土溪水庫、鸕鶿江、太平溪及周邊的生態公益林和綠地。東以錦江麻陽苗族自治縣與辰溪縣交界處為界,西以黃土溪水庫麻陽苗族自治縣與鳳凰縣交界處為界,南以錦江馬頸坳電站大壩為界,北以太平溪麻陽苗族自治縣與瀘溪縣交界處為界。公園東西長 42.5 千米,南北寬 12.3 千米,地理坐標為:東經109°37′15″~110°03′05″,北緯27°48′02″~27°55′04″,規劃總麵積1918.8 公頃,其中濕地麵積1566.1公頃,濕地率為81.6%。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分為生態保育區、恢複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因國家政策發生改變而產生的功能分區調整,由本辦法批準機構依法進行調整。
生態保育區是濕地公園內保護濕地生態係統的核心區域,主要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和項目建設;恢複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複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內可以開展生態展示、科普教育活動;合理利用區可以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係統基本功能的生態旅遊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以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在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周邊景觀控製區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修複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開展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製定濕地公園的各項管理製度,並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二)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濕地資源實施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根據濕地公園永續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需要,負責濕地公園相關規劃的編製和修改工作;
(四)行使縣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職權;
(五)其他依法應當由濕地公園管理機構行使的職權。
第五條 縣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水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濕地公園所在地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配合做好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遵循“全麵保護、科學恢複、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濕地公園保護所需要的資金列入縣人民政府財政專項預算。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建設等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鼓勵境內外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資金支持濕地公園的保護。
第二章 濕地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2017~2021年)》是濕地公園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嚴格遵守。總體規劃到期後,依法編製新的總體規劃,並依法發布。
第八條 濕地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遵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後實施,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因國家重點工程、民生公益項目建設等確需實施的,應當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簽署意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九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濕地公園內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監管。
確需在濕地公園內進行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條 在濕地公園內從事下列建設活動的,應當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一)設置遊船碼頭、觀景台等旅遊、休閑設施;
(二)恢複或新增石刻、碑碣;
(三)設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四)建設圍牆、護欄、橋梁、鐵塔等構築物及工棚等臨時建築物;
(五)設置廣告、宣傳牌(欄)、指示標牌等戶外設施;
(六)其他建設活動。
第十一條 經批準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濕地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複原貌。
第三章 濕地保護
第十二條 濕地公園內的水體、野生動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均屬濕地公園的生態資源,應當嚴加保護。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濕地公園生態容量和生態平衡的需要,對濕地公園的重要區域實行定期封閉輪休,並劃定一定的範圍,禁止或限製人員進入。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內的溪流、河、水庫等水體的水流、水源,應當保持生態原狀。除進行合理修複和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圍圈、填埋、堵截、遮掩水體、水麵等。確需對水體、水麵進行整修或利用的,應當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城鎮汙水排放的管理,外圍保護地帶內所有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汙水,應當納入城鎮汙水排放係統。
禁止向濕地排放不符合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汙水及其他汙染濕地的廢水、汙水。
第十四條 加強對濕地公園內野生動植物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鳥類、野生植物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
在候鳥遷徙季節,不得在濕地公園範圍內從事危及候鳥生存、繁衍的活動。開展觀鳥、科普活動要保持安全距離,保護鳥類正常覓食和繁殖。在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等重要棲息地應當實施保護措施。在洄遊通道建閘、築壩,對水生生物洄遊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入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並依法取得批準。
第十五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公園的植樹綠化、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保護好植被和動(植)物物種的生長、棲息條件。
縣林業、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的植樹綠化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護好植被和動(植)物物種的生長、棲息條件。
第十六條 縣林業、住建部門應當依職責對濕地公園內的古樹名木進行登記造冊,實行掛牌保護製度。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損毀濕地公園內的樹木。因科研、保護建設確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遊、生態農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鼓勵有關單位優先安排當地居民參與濕地生態管護。
在開展農耕漁事活動時,應當采取自然生態的綜合防治措施,以減少對水體、土壤和空氣的汙染。
第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刻劃、釘拴、搖晃竹木,損壞綠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筍、果實等;
(二)在景物上塗寫、刻劃、張貼等;
(三)損壞遊覽、服務等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野炊、超過規定範圍燒香點燭等;
(五)未經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批準擅自進行種植和養殖;
(六)遊泳、洗滌汙物、清洗機動車輛和船舶;
(七)其他破壞濕地公園生態資源和人文曆史風貌資源的行為。
第四章 濕地利用
第十九條 利用濕地資源必須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保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濕地公園在科普宣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方麵的作用,開展多種形式宣傳活動。
對於依托濕地公園開展的宣傳活動,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組織開展濕地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研究,采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等方式,建立和完善濕地保護及利用技術推廣體係,推動濕地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二條 利用濕地公園的生態資源,不得改變濕地生態係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第二十三條 在濕地公園內進行科學調查、研究觀測、科普教育等教學科研活動的,應當事先向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入園。從事科研活動取得的成果,其副本應當提交給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所取得的數據、成果應當與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共享。
第五章 濕地修複
第二十四條 濕地修複實行 “自然恢複為主、自然恢複與人工修複相結合”的原則,恢複濕地麵積和濕地生態功能,提高濕地生態係統質量。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經批準確需征收、占用濕地並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對所占濕地限期進行生態修複。
第六章 濕地管理
第二十六條 進入濕地公園的人員,應當服從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自覺遵守濕地公園的各項規定,愛護各項公共設施,保護濕地資源。
第二十七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濕地公園的環境容量、遊覽接待容量、年可遊天數和遊覽線路,根據保護的實際需要,可以對濕地公園部分地段的遊覽線路實行限製。
禁止開設與濕地公園保護目的不一致的旅遊項目。
進入濕地公園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遊覽管理製度,按照指定路線參觀、遊覽。
第二十八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加強濕地公園內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配合。
濕地公園內水上運輸經營船舶和船員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監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限製在濕地公園內舉辦群眾性活動。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征求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意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公園內的環境衛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和設備,建立環境衛生責任製。
經營者應當及時清運各種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垃圾,做好經營範圍內的清掃和保潔工作,實施垃圾分類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發生在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的,由所在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公園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或者有濫用職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擅自占用濕地的,由縣林業部門、住建部門依職責責令停止建設,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妨礙、抗拒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違法主體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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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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