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麻陽苗族自治縣畜禽養殖布局規劃(2020-2025年)》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4-21 15:12 信息來源:麻陽縣政府辦

索引號:431200/2020-049245 文號:麻政辦發〔2020〕2號 統一登記號:MYDR-2020-01001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2026-04-21 簽署日期:2020-04-21 登記日期:2020-04-21 所屬機構: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 所屬主題:規範性文件 發文日期:2020-04-21 公開責任部門: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

MYDR-2020-01001

麻政辦發〔2020〕2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麻陽苗族自治縣畜禽養殖布局規劃(20202025年)》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現將《麻陽苗族自治縣畜禽養殖布局規劃(2020-2025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2016年9月12日印發的《麻陽苗族自治縣畜禽養殖布局規劃(2016-2020)》(麻政辦發2016〕34號)同時廢止。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1日

麻陽苗族自治縣畜禽養殖布局規劃

2020-2025年)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管理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20〕33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及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環函2019〕189號)文件要求,促進畜牧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畜牧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和改善農村環境質量、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調整優化畜禽養殖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汙染綜合防治,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生態要求。
  二、劃分原則
  (一)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二)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三)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的原則。
  (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五)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六)突出重點和可持續性原則。
  三、劃分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四、畜禽養殖區劃分類型
      全縣畜禽養殖區劃分為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
      禁養區: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範圍內禁止任何畜禽規模養殖的區域。
      限養區: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範圍內限定規模畜禽養殖數量,現有的畜禽養殖場需達到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的要求。
      適養區: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區域,原則上作為畜禽養殖區。在畜禽養殖適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的,其汙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產使用,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製要求。
  五、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範圍
   (一)禁養區範圍
     1.縣城建成控製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

1.1 縣中心城區規劃範圍:東至荷花路外側,南至五三鐵路橋,西至大路坳村、岩門鎮平原村,北至G354國道外側。麵積:24平方公裏。

1.2郭公坪鎮、堯市鎮、文昌閣鄉、錦和鎮、大橋江鄉、舒家村鄉、江口墟鎮、隆家堡鄉、譚家寨鄉、石羊哨鄉、岩門鎮、蘭村鄉、高村鎮、板栗樹鄉、蘭裏鎮、和平溪鄉、呂家坪鎮、黃桑鄉人民政府、銅礦管理處所在地。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按飲用水源保護劃分方案執行(麵積19.123平方公裏)。

2.1 縣城飲用水(錦江水廠)水源保護區

一級:水域範圍:取水口上遊1000米至下遊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對應的高程線下的水域;陸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沿岸縱深50米範圍陸域,不超過兩側道路迎水側路肩。

二級:水域範圍:一級保護區上遊邊界上溯2000米、下遊邊界下延200米,多年平均水位對應的高程線下的水域;陸域範圍:一、二級保護區水域沿岸縱深1000米範圍陸域,不超過兩側道路背水側路肩(一級保護區陸域除外)。

2.2 鄉鎮級集中式水源保護區

2.2.1 黃桑鄉辰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一級:水域範圍:取水口上遊330米至下遊33米的河道水域;陸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邊界沿岸縱深10米、不超過G354國道迎水側路肩。

二級:水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上邊界上溯670米、下邊界下延67米的河道水域;陸域範圍:一、二級保護區水域邊界沿岸縱深50米、不超過G354國道背水側路肩(一級保護區陸域除外)。

2.2.2 江口墟鎮青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

一級:水域範圍:水庫水域;陸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邊界外200米、不超過大壩迎水側壩頂、道路迎水側路肩和第一重山脊線。

二級:陸域範圍:水庫匯水區域(一級保護區陸域除外)。

2.2.3 錦和鎮辰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一級:水域範圍:取水口上遊330米至下遊33米的河道水域;陸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邊界沿岸縱深10米、不超過S332省道迎水側路肩。

二級:水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上邊界上溯670米、下邊界下延67米的河道水域;陸域範圍:一、二級保護區水域邊界沿岸縱深50米、不超過S332省道和楠木村村道背水側路肩(一級保護區陸域除外)。

2.2.4 蘭裏鎮雄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一級:水域範圍:水庫水域;陸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邊界外200米、不超過大壩迎水側壩頂、道路迎水側路肩和第一重山脊線。

二級:陸域範圍:水庫匯水區域(一級保護區陸域除外)。

2.2.5 高村鎮花岩坪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一級:水域範圍:水庫水域;陸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邊界外200米、不超過大壩迎水側壩頂、道路迎水側路肩和第一重山脊線。  

二級:陸域範圍:水庫麻陽境內的匯水區域(一級保護區陸域除外)。

2.2.6 譚家寨鄉文革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一級:水域範圍:水庫水域;陸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邊界外200米、不超過大壩迎水側壩頂、道路迎水側路肩和第一重山脊線。

二級:陸域範圍:水庫麻陽境內匯水區域(一級保護區陸域除外)。

2.2.7 文昌閣鄉西皮溪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一級:水域範圍:取水口上遊330米至下遊33米的河道水域;陸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邊界沿岸縱深10米。

二級:水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上邊界上溯至源頭、下邊界下延67米的河道水域;陸域範圍:一、二級保護區水域邊界沿岸縱深50米(一級保護區陸域除外)。

2.2.8 大橋江鄉曲水溪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一級:水域範圍:取水口上遊330米至下遊33米的河道水域。陸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邊界沿岸縱深10米。

二級:水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上邊界上溯670米、下邊界下延67米的河道水域;陸域範圍:一、二級保護區水域邊界沿岸縱深50米(一級保護區陸域除外)。

2.2.9 岩門鎮豪洛溪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一級:水域範圍:取水口上遊330米至下遊33米的河道水域;陸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邊界沿岸縱深10米、不超過G209國道迎水側路肩。

二級:水域範圍:一級保護區水域上邊界上溯670米、下邊界下延67米的河道水域;陸域範圍:一、二級保護區水域邊界沿岸縱深50米、不超過G209國道背水側路肩(一級保護區陸域除外)。

飲水水源保護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汙染的,不屬於排放汙染物)

3.自然保護地。西晃山自然保護區、西晃山森林公園、牙溪自然保護區、文名山森林公園、錦江濕地公園、黃土溪水利風景區、野生宜昌橙原生境保護區禁止建設養殖場。

4.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核心區禁止建設養殖場。

5.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養殖區域。
  (二)限養區範圍
    1.縣城建成控製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禁養區外延300米以內的範圍區域。

2.錦江河幹流兩岸500米,錦江河支流200米以內範圍的區域。
    3.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鐵路、縣域主幹道兩側200米範圍內的區域。

4.其他需要控製養殖規模的區域。
   (三)適養區範圍
     縣轄行政區域內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它滿足環境容量的為適養區。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養區,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原有的畜禽養殖場,要依法分期分批逐步退出或搬遷。

(二)在限養區,限製新建、擴建各類排泄量較大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原有的畜禽養殖場,要實行限期治理,實行廢棄物循環綜合利用,其廢棄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相關標準,對未經治理或治理後仍不能達標排放的,要依法予以關閉或轉遷。

(三)在適養區,提倡適度規模化養殖,優化養殖小區布局,實行汙染物集中治理,達標排放。對新建的規模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其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及汙染防治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相關標準及總量控製要求。

(四)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時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環評製度和排汙許可製度。

(五)各鄉鎮應嚴格按照本規劃,結合本轄區畜禽養殖實際,科學謀劃、合理布局,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具體實施方案,做好轄區內禁養區原有畜禽養殖場的有序退出或搬遷和限養區、適養區畜禽養殖場的汙染治理工作,實現畜禽養殖業有序發展。

(六)縣發改、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規劃要求嚴格審批程序;縣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對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汙染治理加強督導管理,切實推進全縣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技術指導。生態環境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環境管理,對適養區內新、擴、改建規模養殖場進行全程監督,嚴格控製新汙染源的產生,建成後要組織嚴格的環保驗收。農業農村部門要切實做好農村能源工程與養豬戶治汙工程相結合,積極做好批準的新、擴、改建規模養豬場沼氣工程的技術指導和設施規劃工作。

(二)強化聯合執法。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做好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工作。同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要開展畜禽養殖業汙染整治聯合執法行動,堅決查處各種養殖汙染環境的違法行為,確保畜禽養殖劃定規劃的實施。

(三)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導向作用,對劃分工作全程跟蹤,全麵報道,對違法建設、治汙設施不到位,造成嚴重水質汙染以及被強製拆除的規模養殖場給予新聞公開曝光;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汙染治理達標排放、零排放、生態養殖典型給予新聞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讓群眾理解支持劃分工作,並積極主動參與。

本規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