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的設立、變更名稱、業務範圍、兼並、合並、分立審批
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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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的設立、變更名稱、業務範圍、兼並、合並、分立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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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對象 |
相關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 |
實施主體 |
縣新聞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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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詢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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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電話 |
0745-5827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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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 |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節假日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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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
麻陽苗族自治縣政務服務大廳綜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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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及政策依據 |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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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申請從事音像製品複製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音像複製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資金、設備和複製場所。 審批從事音像製品複製業務申請,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音像複製單位總量、布局和結構的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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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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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6〕第666號)第十七條 音像出版單位以外的單位設立的獨立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音像製作單位)申請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務,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的設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音像製作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音像製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三)音像製作單位的資金來源和數額。 審批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務申請,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兼顧音像製作單位總量、布局和結構。 。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音像製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範圍,或者兼並其他音像製作單位,或者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製作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音像製作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製作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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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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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材料 2、注冊資金信用證明 3、法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證明 4、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5、出版物經營登記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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