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企業的設立、變更審
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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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企業的設立、變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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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對象 |
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企業 |
實施主體 |
縣新聞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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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詢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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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電話 |
0745-5827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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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 |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節假日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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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
麻陽苗族自治縣政務服務大廳綜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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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及政策依據 |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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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符合《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三)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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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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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十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並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6〕第666號)第三十一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或者複製業務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複製。未經許可並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複製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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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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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營業執照 2.湖南省印刷企業設立申請表或湖南省印刷企業變更申請表 3.設立印刷企業申請書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5.印刷設備購買合同或發票複印件 6.印刷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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