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
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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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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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對象 |
相關單位 |
實施主體 |
縣新聞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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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詢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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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電話 |
0745-5827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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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 |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節假日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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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
麻陽苗族自治縣政務服務大廳綜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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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及政策依據 |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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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五條 申請編印一次性內部資料,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方應為黨政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編印目的及發送範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編印內容與編印單位的性質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內容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四)擬委托印刷的單位為出版物印刷企業。 第七條 申請編印連續性內部資料,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方應為黨政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有確定的名稱,名稱應充分體現編印宗旨及地域、行業或單位特征; (三)有確定的編印目的和固定的發送對象,編印目的應限於與編印單位業務相一致的工作指導、信息交流;編印內容應與編印單位的性質和能力相一致;企業編印散頁連續性內部資料,應主要用於指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企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 (四)有適應編印活動需要的人員; (五)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擬委托印刷的單位為出版物印刷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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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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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7〕第676號)第二十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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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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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樣書 2.印刷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3.審讀意見 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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