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醫療保障局《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實施依據 免罰情形 適用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1 對定點醫藥機構“分解住院、掛床住院”的處罰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三十八條 首違免罰 1.初次違法,且醫保基金損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時改正並退還損失醫保基金。

3.不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

4.積極配合檢查,或主動供述醫保部門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線索問題。

2 對定點醫藥機構“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的處罰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三十八條 首違免罰 1.初次違法,且醫保基金損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時改正並退還損失醫保基金。

3.不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

4.積極配合檢查,或主動供述醫保部門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線索問題。

3 對定點醫藥機構“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的處罰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三十八條 首違免罰 1.初次違法,且醫保基金損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時改正並退還損失醫保基金。

3.不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

4.積極配合檢查,或主動供述醫保部門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線索問題。

4 對定點醫藥機構“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處罰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第三十八條 首違免罰 1.初次違法,且醫保基金損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時改正並退還損失醫保基金。

3.不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

4.積極配合檢查,或主動供述醫保部門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線索問題。

5 對個人“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處罰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第四十一條 首違免罰 1.初次違法,且醫保基金損失在二百元以下。

2.及時改正並退還損失醫保基金。

3.不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

4.積極配合檢查,或主動供述醫保部門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線索問題。

6 對個人“重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處罰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第四十一條 首違免罰 1.初次違法,且醫保基金損失在二百元以下。

2.及時改正並退還損失醫保基金。

3.不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

4.積極配合檢查,或主動供述醫保部門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線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