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罰事項清單

填報單位(蓋章):蘭裏鎮人民政府                 填寫日期:2023年12月15日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施工現場竣工後不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清理現場、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

  

蘭裏鎮人民政府

1、一個年度內在本執法主體執法區域內首次發生本項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及危害後果輕微;按照規定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2

娛樂場所在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

蘭裏鎮人民政府

初次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認識態度較好、主動終止違法行為的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3


從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申領營業執照,未按規定備案

蘭裏鎮人民政府

因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申領營業執照,未按規定備案被查處,認識態度較好且主動整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4

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

 蘭裏鎮人民政府

(1)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E)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免罰事項清單

填報單位(蓋章):蘭裏鎮人民政府                 填寫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或者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範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的

蘭裏鎮人民政府

初次違法,積極消除影響的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四條

2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未按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期滿後未及時撤除的

蘭裏鎮人民政府

初次違法,積極消除影響的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條

3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的通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

蘭裏鎮人民政府

初次違法,積極消除影響的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

4

占道加工、製作、修理、露天燒烤、沿街散發商品廣告的

蘭裏鎮人民政府

初次違法,積極消除影響的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條

5

未經許可利用懸掛物、充氣裝直、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廣告的

蘭裏鎮人民政府

初次違法,積極消除影響的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十八條

6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的

蘭裏鎮人民政府

當事人能夠認識自己錯誤,態度誠懇,並當場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6項

7

駕駛摩托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蘭裏鎮人民政府

當事人能夠認識自己錯誤,態度誠懇,並當場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6項

8

拖拉機載人的

蘭裏鎮人民政府

當事人能夠認識自己錯誤,態度誠懇,並當場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0條第2款

9

摩托車加裝傘具或防風罩的

蘭裏鎮人民政府

當事人能夠認識自己錯誤,態度誠懇,並當場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6條第1項

11

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蘭裏鎮人民政府

當事人能夠認識自己錯誤,態度誠懇,並當場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

12

未滿16周歲駕駛、駕馭電動自行車的

蘭裏鎮人民政府

當事人能夠認識自己錯誤,態度誠懇,並當場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2項、第73條

13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未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或者駕駛證未按規定期審驗

蘭裏鎮人民政府

當事人能夠認識自己錯誤,態度誠懇,並當場改正的

《湖南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27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