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我鎮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執法單位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村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實施行政處罰,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高村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定權限內決定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幅度選擇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程序正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並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以下情節進行裁量:

(一)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手段惡劣程度;

(二)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三)違法行為存續時間的長短;

(四)違法行為人的違法生產經營規模、涉案物品的多寡與風險性、涉案品種監管的寬嚴、涉案金額的大小、時間、區域、麵積、體積等;

(五)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

(六)違法行為人的年齡、精神狀況、是否具有身體或經濟特殊情況;

(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八)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采取的措施;

(九)違法行為次數及頻率;

(十)其他綜合裁量情節。

第五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外,新舊規定不一致的,違法行為發生或者延續到新規定生效後的,適用新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在新規定生效前的,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

屬於同一位階的法律規範,我省地方性法規規章有相關規定的,優先適用我省的法規規章。

第六條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有可選擇的處罰幅度的裁量基準應當視情節在幅度範圍內劃分為一般處罰、較重處罰、嚴重處罰。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應當根據綜合裁量的原則決定單處或者並處;適用從重處罰的,應當予以並處。

第八條 同一違法行為人的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係的遵循“分別處罰,一並執行”的原則,適用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有牽連關係的,適用吸收原則,從重處罰。

第九條 同一辦案機關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十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一)及時、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沒有主觀過錯,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三)配合行政執法大隊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減輕情形。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沒有主觀過錯的;

(四)有立功表現的;

(五)配合行政執法大隊查處違法行為,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七)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八)違法行為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情形。

雖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群眾舉報三次以上(含三次),經查證屬實確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違法行為;

(三)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逃避、妨礙或者暴力阻礙執法人員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銷毀證據或者有關材料的;

(六)不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七)不聽勸告或者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擾亂城市管理秩序,且因此引發群體事件的;

(九)違法行為社會影響惡劣,造成影響麵較廣的;

(十)對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複的;

(十一)在專項整治期間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

(十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上述從重處罰的行為,辦案人員可按對應嚴重或者特別嚴重檔次確定處罰標準,不得低於嚴重檔次標準處罰。

第十五條 除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列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為一般處罰情形給予一般處罰。

第十六條 違法行為具有從重情形且同時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行政執法大隊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量後作出裁量決定,原則上不得從輕、減輕處罰。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大隊在行政執法辦案中應當充分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認真進行複核;應合法、及時、客觀、全麵收集與裁量情節相關的證據,嚴格依據證據準確認定裁量情節,合理適用裁量標準。

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但出現新的證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條 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討論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中應當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情況進行表述適用從輕、從重處罰的,應當具有相應情節的證據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大隊依照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是依法行政的一項指標,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範圍,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評估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大隊實施行政處罰,原則上應當適用同本規定同時印發的。《高村鎮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製度》

《高村鎮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製度》中具體裁量標準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依據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得在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中援引。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按法定權限、程序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嚴重違法依法應當吊銷許可證件的,辦案單位應當按程序移交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第二十四條 依法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並按違法所得法定倍數罰款的,應當核定違法所得,並按法定倍數罰款。

第二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先責令當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處罰的,不得在責令改正期限內作出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消除危害。

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罰結果應當通過官方網站等方式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保障機製,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第二十七條,《高村鎮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中“處罰裁量標準”欄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