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岩門鎮執法部門依法、適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岩門鎮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製度;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執法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範圍和幅度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遵循以下原則:

(一)裁量權法定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通過製定規範性文件對法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和量化,但不得新設自由裁量權或變更自由裁量權內容。

(二)裁量結果適當原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結果應當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裁量結果明顯不適當的,有權機關應當及時糾正。

第五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包括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製度,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處罰結果等予以細化、量化,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岩門鎮可結合本區域執法實際,對製定公布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進行進一步細化、量化,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後公布實施。

第八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應當包括處罰依據、違法行為和處罰標準3個方麵,同時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裁量因素,考慮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等情形,將處罰幅度劃分為若幹階次,每項行政處罰權的裁量階次應不少於3個。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對前款第(一)項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對前款第(二)項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對前款第(三)項情形,應予以告誡,並登記違法行為。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從輕處罰可以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屬於特別嚴重檔次的,可以按照嚴重或者一般檔次進行處罰;

(二)屬於嚴重檔次的,可以按照一般或者輕微檔次進行處罰;

(三)屬於一般檔次的,可以按照輕微檔次進行處罰;

(四)屬於輕微檔次的,可以按照法律責任的低限進行處罰。

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的,可以在法律責任低限以下確定處罰結果。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不聽執法人員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其他妨礙執法行為的;

(五)不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或者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六)被媒體曝光,社會影響強烈的;

(六)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抗拒執法的

(七)脅迫、誘騙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九)在發生突發自然災害、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複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二條 從重處罰可以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屬於輕微檔次的,可以按照一般檔次進行處罰;

(二)屬於一般檔次的,可以按照嚴重檔次進行處罰;

(三)屬於嚴重檔次的,可以按照特別嚴重檔次進行處罰;

(四)屬於特別嚴重檔次的,可以按照法律責任上限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執法部門應當采取製作文書、錄音、拍照、攝像等多種方式,全過程記錄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程,確保自由裁量權行使公開透明。

第十四條 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由本單位法製審核人員對案件的事實、證據、依據、行政裁量等進行審查,並依法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執法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卷中要體現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製度情況,應在調查終結報告、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進行表述,最大限度地詳細引用。

第十六條 實行回避製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明確回避的適用範圍和違反回避製度的法律後果,完善回避程序,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第十七條 實行說明理由製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將對當事人書麵說明其陳述、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作出行政行為的理由。

第十八條 實行公開製度。行政裁量權標準的內容、理由、法律依據和結果等應依法向社會進行公開,允許社會公眾查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實行重大裁量事項集體討論製度。對擬作出不予處罰、按照處罰上限或下限進行處罰決定,或者其他重大、複雜和疑難案件,應當集體討論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討論決定載入行政案卷。

第二十條 實行執法責任製度。岩門鎮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其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負責。對不當行使或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部門和相關行政執法人員,有權機關予以糾正後,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實行適時評估修訂製度。當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改變,或者實施行政行為時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應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適時進行評估、修訂、調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