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麻陽苗族自治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2026年-2030年)》(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麻陽苗族自治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2026年—2030年)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範縣域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規範、穩定、有序的煙花爆竹經營秩序,根據《湖南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強化煙花爆竹源頭總量管控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工作提示涵的通知》(湘應急函〔2025〕125號)文件要求,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第65號令)、《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第93號令)、《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AQ4128-2019)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麻陽苗族自治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2026-2030年)》。
一、指導思想
全麵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總量控製、適度競爭”的原則,切實加強縣域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店(點))的管理,科學分析現有零售店(點)分布特點,綜合近年來縣域煙花爆竹銷售經營情況,逐步建立適應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管理體係。
二、規劃目標
我縣煙花爆竹零售店現有126家,根據《湖南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強化煙花爆竹源頭總量管控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工作提示涵的通知》(湘應急函〔2025〕125號)文件要求;堅持“隻減不增”的原則,在2026-2030年期間,煙花爆竹零售店數量實行隻減不增政策。以現有126家零售店為基數,逐年減少,具體減少比例根據上級相關政策及各鄉鎮實際情況確定,但總體目標是實現數量明顯下降。
根據煙花爆竹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縣城城區範圍內不再設立零售店,可設立的範圍為:1、蘭村方向:五三鐵路橋100米以上位置(包括城東);2、城東花園方向:荷花路與蘭黃公路交叉處(羊古腦煙花爆竹店)為始點往羊古腦方向50米以上位置;3、蘭裏方向:城東錦江二橋向下100米以外位置;4、穀達坡方向,新城家園小區往殯儀館方向100米以上位置;5、文明山方向,縣一中學校、文明山公園出入口範圍大於150米;6、岩門方向,尖坡彩虹橋向岩門方向50米以外位置;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AQ4128-2019)選址及外部距離要求。
三、許可條件
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等相關規定。零售店(點)許可證的申辦工作,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堅持一手抓要件審查,一手抓現場審核,從源頭上嚴格把關。
(一)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2、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3、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
4、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5、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築物內。
6、不應設置在電壓高於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二)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製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2、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3.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4.零售場所麵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5.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辦程序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辦理,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之規定操作。首先,申請人向所在地縣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書麵申請,經同意後,向縣行政服務中心應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會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初審核合格後,由縣應急管理局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申報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最後,由縣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對零售店(點)場所選址基本條件和周邊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出具現場核查意見書。對符合辦證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審批發證。
附件1:全縣各鄉鎮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現有統計表
附件2:征求意見反饋表
附件1:
全縣各鄉鎮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現有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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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鄉鎮名稱 |
人口數(萬) |
現有零售店(家)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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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村鎮 |
10.89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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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錦和鎮 |
3.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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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口墟鎮 |
2.04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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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岩門鎮 |
2.1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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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蘭裏鎮 |
2.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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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呂家坪鎮 |
1.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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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堯市鎮 |
2.3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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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郭公坪鎮 |
1.6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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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昌閣鄉 |
1.2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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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橋江鄉 |
1.0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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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舒家村鄉 |
1.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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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隆家堡鄉 |
1.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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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譚家寨鄉 |
1.2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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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石羊哨鄉 |
1.1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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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板栗樹鄉 |
1.2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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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蘭村鄉 |
1.0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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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和平溪鄉 |
1.3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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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黃桑鄉 |
1.8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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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銅礦事務中心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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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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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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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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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征求意見反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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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人姓名 (或意見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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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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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條 號 |
修改建議 |
修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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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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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無修改意見請填“無意間”,所提意見篇幅不夠,可增加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