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麻陽苗族自治縣財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麵落實省委、市委、縣委關於財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全縣財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導全縣財政工作;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製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縣人民政府金融領域有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全縣金融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擬訂加強全縣金融行業服務、促進金融行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二)代政府起草財政、財務、會議管理的製度及辦法。
(三)承擔縣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製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代編全縣財政收支預算,匯總全縣財政總決算;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本級、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製訂縣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製度,推進省直管縣財政體製改革;負責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研究擬定政府購買服務製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職責。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管理財政票據;負責製定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製定國庫管理製度、國庫集中收付製度,指導和監督縣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製定政府采購製度並監督管理。
(六)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調整政策,反饋政策執行情況,提出調整建議;參與縣管理權限內有關稅收政策及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的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七)負責製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製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製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的管理,起草年度國有資產管理綜合報告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含行政事業單位經管資產)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專項報告,負責審核和匯總編製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製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製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製度,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製度,負責未納入縣國資辦監管的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縣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製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製度,編製縣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貫徹執行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政策、製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縣政府外債,製定基本管理製度,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承擔財稅領域交流與合作的具體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組織實施全省會計行政法規規章。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四)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宏觀金融形勢和全縣金融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縣金融市場體係建設。
(十五)負責聯係組織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
(十六)組織協調實施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整頓和規範全縣金融市場秩序,防範、化解、處置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十七)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等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監管和重組;根據縣委財經委辦公室授權,會同有關部門對縣農村商業銀行進行管理、指導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縣信用體係建設和金融安全區創建,推進改革生態環境。
(十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初審工作和有關監管工作;指導全縣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工作。
(十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