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麻府行複〔2025〕11號

申請人:滕某某

被申請人:麻陽苗族自治縣高村鎮人民政府。

地址:麻陽苗族自治縣高村鎮大橋路58號。

法定代表人:劉誌淩  鎮長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土地確權職責違法,申請行政複議一案,本府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給申請人釋明滕樹應倒建築垃圾超越界限屬於侵權行為,不屬於行政確權範疇。申請人自願撤回複議申請。

本府認為:申請人自願撤回複議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應準予撤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本府決定:

本行政複議終止。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