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麻府行複〔2024〕57號

申請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暫缺)

委托代理人:鄭小平,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教導員。

住所地址:麻陽苗族自治縣工業園。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申請行政複議一案,本府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本府認為: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應準予撤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本府決定:

本行政複議終止。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