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府行複(2024)55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決定書
麻府行複〔2024〕55號
申請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麻陽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滕曆,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麻)市監處罰〔2024〕62號)。
申請人稱:一、本次處罰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62號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申請人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沒有事實依據。USDT(泰達幣)係虛擬貨幣,我國尚不支持合法兌換,黑市上虛報貨幣是波動的,存在大量的炒作和囤積居奇的情況,還有大量的詐騙分子利用虛擬幣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因此,代理人認為,USDT既然沒有官方的兌換匯率,那就不能認定USDT真正的市場價值。本案的證據應當滿足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序,很顯然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沒有事實依據。二、申請人隻是介紹他人參加傳銷,不屬於組織策劃,本案的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明顯不當。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將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人員劃分為四類:(1)組織策劃傳銷的,(2)介紹、詐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3)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4)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6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黃某某係第(1)類組織策劃傳銷的人員,從而對其作出處罰95萬元,係錯誤的法律適用。在傳銷組織內部從事過一定管理、宣傳行為,是否一律被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關鍵要看該管理人員的管理行為是否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及擴大等起到關鍵的作用。在傳銷活動中有過一定的管理或者宣傳的行為,但是其行為並不能達到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和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程序,不應被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隻有在傳銷組織中居於重要的職位或者屬於重要的部門並實施了對傳銷活動、傳銷組織建立、擴大等起到了關鍵性作用的管理人員,才能將其認定為本罪的組織者、領導者。本案中,申請人不符合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申請人不是組織者、策劃人員,不應當適用《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申請人作出處罰95萬元,係錯誤的法律適用。三、追溯期已超過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本案實際發生的2020年,但本次處罰發生在2024年,行政處罰不能以刑事案件移送為標準,故本案追溯期已超過二年。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基本情況。申請人在2020年初通過其同學李某某推薦,注冊TR外匯平台賬號,繳納1500美元成為普通會員後,積極發展了張某某、田某某、曹某某、黃某某、滕某某等下線會員,實際發展下線人員共計34人,獲利人民幣9萬元。2023年7月28日,經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聘請北京網神洞鑒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黃某某id“2****3”,當前使用的用戶名為“3*****[email protected]”,最早使用的用戶名為空,手機號為“15****00”,居民身份證號為“4****2”,地址為“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舒家村鄉”,用戶銀行卡號為“6****1”,該用戶行所在地址為“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銀行名為“長沙銀行”。會員等級為PIB,根據手機號去重後直屬下屬賬號數為8個,根據手機號去重下屬賬號數為43個,根據身份證號去重後下屬賬號為424個,下屬最大層級數為4層。其上級的id為“7***0”,其上級使用姓名為“李某某”,其下線會員“MIB”的賬號數為6個,其所有下線會員“IB”的賬號數為48個,用戶id“2****3”的轉賬記錄中,賬戶轉出次數為505次,賬戶轉出對手數為235次,賬戶轉出金額合計為“3385969.5”USDT,賬戶轉入金額合計為“2978763.85”USDT,匯總轉出金額減去匯總轉入金額結果為“407205.65”USDT。提幣總數為“140.12754”USDT,充幣總數為“280217.29939”USDT,匯總提幣總數減去匯總充幣總數的結果為“-280077.17185”USDT,其在“TR外匯”平台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詳見北京網神洞鑒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編號網神洞鑒〔2023〕數鑒字第204號,統一司法鑒定案件編號2301020918771145)。2022年9月9日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通知申請人到案協助調查,申請人主動陳述了其在李某某的介紹下參與TR外匯平台的違法事實。2023年7月20日,申請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年20日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到案後,申請人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並退繳了違法所得9萬元。2024年5月21日,我局收到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懷麻檢刑行意〔2024〕16號),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懷麻檢刑不訴〔2024〕8號)。對申請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被不起訴,向我局提出建議。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依法對申請人傳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該事實有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懷麻檢刑行意〔2024〕16號),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懷麻檢刑不訴〔2024〕8號)及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對申請人詢問筆錄、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委托北京網神洞鑒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湖南省懷化市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申請人訊問筆錄、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麻陽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詢問通知書等證據證實。申請人對其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違法事實的證據在卷,作為定案證據。二、針對複議申請內容的答複。1、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複議請求第一條“關於認定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的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答複理由及依據:虛擬貨幣本身在我國就不具有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的交易流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中常采用的虛擬貨幣的價格認定方式為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報告,本案所認定的涉案金額以北京網神洞鑒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為依據。同時,還有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2、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複議請求第二條“隻是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不屬於組織策劃”的定性答複理由及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依據北京網神洞鑒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認定申請人屬於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其下屬最大層級數為4層,實際發展下線人員共計31人。3、關於追溯期限的認定理由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屬於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特殊情況。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於傳銷案件,如果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追訴期一般為五年。三、我局作出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我局對申請人的處罰過程中,依法進行立案、調查詢問、處罰裁量、案審委員會討論研究、處罰告知並送達,接受並審核異議申辯,最後經審批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嚴格遵循法律相關規定,處罰得當、程序合法。
本府查明:2023年7月20日申請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並於同日取保候審。同年9月20日移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4月29日,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申請人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作出不起訴決定。2024年5月21日,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向被申請人發出《檢察建議書》(懷麻檢刑行意〔2024〕16號),建議依法對申請人傳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並移交相應證據材料。被申請人依法辦理後於2024年9月23日作出6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95萬元人民幣。
相應證據證明,2017年以來馬來西亞籍男子陳某某創立了TR外匯平台,宣稱為用戶托管炒外匯,設置了普通會員、IB、MIB、PIB等會員級別及晉級規則和獎勵返利模式,以投資虛擬幣USDT為名,要求參加者按照1USDT兌換1美元的比例購買一定數量USDT,加入平台取得相應級別及擁有發展下線和獲得返利、分紅的權利,形成上下級的層級結構,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投資者名下至少發展五個人投資就會成為IB,可以獲得自己下線收益的5%;投資者名下如果有5個IB會升級為MIB,可以獲得一代下線收益的5%,還可以獲得二代下線收益的3%;投資者名下如果有6個MIB會升級為PIB,不僅可以享受上述一、二代下線的收益,還可以享受三代下線收益的1%。2020年初,申請人通過其同學李某推薦,注冊TR外匯平台賬號繳納1500美元成為普通會員。後通過發展下線升級會員等級為PIB,實際發展下線共計31人,下屬最大層級數為4層,獲利9萬元人民幣。《北京網神洞鑒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統一司法鑒定案件編號2301020918771145))出具鑒定意見,申請人在TR外匯平台賬戶轉出金額合計為“3385969.5”USDT,賬戶轉入金額合計為“2978763.85”USDT,匯總轉出金額減去匯總轉入金額結果為“407205.65”USDT。提幣總數為“140.12754”USDT,充幣總數為“280217.29939”USDT,匯總提幣總數減去匯總充幣總數的結果為“-280077.17185”USDT。據此,被申請人認定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另查明,2025年1月8日被申請人補充了案涉行政處罰的相關程序證據。包括案件來源登記表、立案審批表、詢問通知書、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法製部門案件審核表、行政處罰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申請表、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行政處罰告知書(包含告知聽證權利)、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6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等。
上述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供的相應證據證明,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案涉行政處罰對組織策劃傳銷行為認定是否準確、裁量是否適當、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及違法行為是否已過追溯期。茲分述如下。
一、申請人的行為符合組織策劃傳銷的違法行政行為構成。《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本案中,申請人主觀方麵應當知道TR外匯平台的收益率違背常理,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中本人也承認知道行為性質是傳銷行為。客觀方麵其行為包含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方式。實際發展下線共計31人,下屬最大層級數為4層,在傳銷活動中起到了管理、策劃、宣傳作用,對傳銷組織的擴大發揮了關鍵的作用。其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組織策劃傳銷。
二、行政處罰裁量適當。《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湘市監法〔2023〕36號)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組織策劃傳銷的涉案金額200萬元以上不足3000萬元的,處95萬元以上少於155萬元的罰款。本案中,申請人在TR外匯平台賬戶轉出金額合計為“3385969.5”USDT,賬戶轉入金額合計為“2978763.85”USDT,匯總轉出金額減去匯總轉入金額結果為“407205.65”USDT。提幣總數為“140.12754”USDT,充幣總數為“280217.29939”USDT,匯總提幣總數減去匯總充幣總數的結果為“-280077.17185”USDT。根據被申請人查明的“要求參加者按照1USDT兌換1美元的比例購買一定數量的USDT”事實,且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取得虛擬幣的成本來認定虛擬幣的價值的標準來認定涉案金額,案涉的行政處罰裁量並無不當。
三、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被申請人在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受理立案、調查詢問、法製部門審核、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擬處罰告知、接受並審核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等程序。案涉的行政處罰決定嚴格遵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8年12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公布)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
四、本案未過追溯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提請明確對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二年未被發現”認定問題的函的研究意見》(法工委複字[2004]27號)規定,“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中二年未被“發現”的認定,是指有權處罰機關或行使社會公權力機關通過日常執法檢查、相關部門移送、違法單位主動報送、群眾舉報等各種方式途徑發現違法行為。”本案中,申請人於2020年初在TR外匯平台開戶,傳銷行為一直持續,直至被公安機關於2023年7月20日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偵查。後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於2024年5月21日移送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和事實,違法行為未過追溯期。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的規定,本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麻陽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麻)市監處罰〔2024〕62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