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府行複(2024)51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決定書
麻府行複〔2024〕51號
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峰,局長。
第三人:黃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申請行政複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麻公(江)行終止決〔2024〕第0024號)。
申請人稱: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沒有違法事實終止案件調查決定,申請人不服。2021年7月22日,申請人一家在家宅基地紅線範圍內(2023年黃某某投毒位置)清理垃圾時,鄰居龍某某(黃某某老婆)便從家裏凶神惡煞的衝到申請人家紅線範圍內對成某(劉某某之妻)故意進行毆打其身體,致成某身體輕傷二級,龍某某在毆打成某時自己受傷說是成某造成的。2022年龍某某、成某均被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刑事責任。2021年7月23日,雙方經麻陽苗族自治縣江口墟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調處下達成調處協議一份(關於公館村三組黃某某、劉某某宅基地糾紛調處協議)。2022年11月份,申請人家菜園裏自己種的白菜、大蒜、香菜被人故意投毒致死,不能食用,隔壁人家菜園裏的蔬菜完好無損。申請人知道此事件後便到江口墟鎮派出所進行報案,理由為“有人故意對申請人家菜園的蔬菜進行投毒、故意打擊報複”由於申請人沒有證據派出所未能受理此事件。2023年3月份,申請人父親(劉某某)說:有人趁他外出時故意在他家飲用水桶裏投放不明白色物體,申請人知道此事後特於2023年5月12日安裝監控保護家人安全。黃某某明知申請人家安裝有監控的情況下於2023年7月24日還故意強行對申請人家宅基地紅線範圍內進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黃某某故意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已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於2023年10月18日受案調查,2024年8月16日作出沒有違法事實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申請人不服。黃某某明智雙方矛盾積怨已久,仍然在屬於申請人的區域範圍內投放危險物質,主觀意圖昭然若揭,希望並放任擾亂公共秩序的結果發生。二、被申請人未履行職責、不依程序辦案、違規超期辦案。黃某某於2023年7月24日對申請人家宅基地紅線範圍內投毒。申請人於2023年7月26日到江口派出所報案,理由為“黃某某明知申請人家安裝有監控的情況下還要故意強行對申請人家區域範圍內選擇性進行投毒、故意打擊報複”該派出所對申請人錄口供一份,2023年7月27日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到黃某某投毒現場進行勘察,並在現場提取已被黃某某投毒的土質與自然生長的草藥樣本進行技術鑒定,被申請人一直沒有給報案人送達鑒定結論說明書。2023年10月18日由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受案、並給報案人受案回執。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於2024年8月16日作出麻公(江)行終止決〔2024〕第0024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綜上所述,經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於2023年10月18日受案調查,2024年8月16日作出沒有違法事實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申請人不服,黃某某故意投放危險物質案,危害申請人家安全,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辦案、依法收集相關證據繼續調查、依法作出處理、履行職責。被申請人不依程序辦案、違規超期辦案、程序違法《關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人特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依法審查此案,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稱:一、針對被答複人劉某某舉報黃某某對其宅基地投放危險物質一案,答複人於2023年10月18日接到劉某某報案後,於2023年10月18日作出受理,受案文號為麻公(江)受案字(2023)0652號。隨後,答複人為履行法定職責,對該案進行了相應調查,經答複人調查,發現沒有違法事實的情形,答複人於2024年8月16日作出麻公(江)行終止決〔2024〕第0024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並電話告知了被答複人劉某某,且在2024年9月6日被答複人到答複人單位領取了《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答複人所作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答複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盡到了對案件調查的義務,並告知了案件當事人的案件調查結果。答複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終止調查,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被答複人劉某某申請複議機關撤銷答複人所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應依法不能成立,答複人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該行政決定。二、針對被答複人劉某某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主張答複人未履行職責、不依程序辦案、違規超期辦案。答複人認為:被答複人這一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這一主張依法不能成立。答複人請求複議機關對被答複人劉某某這一主張不予認定和支持。
第三人:未提交書麵答辯和證據。經複議機關人員2024年11月8日詢問,其辯稱“我在家裏噴灑農藥,除草、防蛇。並且沒有在他家的範圍內噴灑農藥。”
本府查明:申請人與第三人均係麻陽苗族自治縣江口墟鎮公館村三組村民。雙方房屋前後相鄰,因為第三人屋前與申請人屋後之間的一塊麵積約為7.92平方米(含公共水溝)宅基地發生權屬爭議,直至2021年7月23日雙方協商同意該爭議的宅基地使用權歸申請人。
2023年7月26日申請人向麻陽縣公安局江口墟派出所報案稱自家宅基地上自然生長野草藥被第三人在7月24日故意選擇性投毒,江口墟派出所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同日,江口墟派出所詢問了第三人,第三人述稱害怕家門口空坪上的野草長起來藏蛇,就在自家的空坪和上述7.92平方米宅基地上噴灑草甘膦銨鹽除草劑。同日,江口墟派出所經走訪調查、現場勘驗,第三人噴灑除草劑的地方為雜草,噴灑除草劑對周邊沒有造成影響。於是告知申請人並聯係公館村委會、江口墟司法所、自然資源等部門協調處理此事,但申請人一直不滿意處理結果。
2023年10月18日申請人再次就此事報案,江口墟派出所於同日出具《受案回執》(麻公(江)受案字〔2023〕0652號)、《調取證據通知書》(麻公(江)調證字〔2023〕2308號),調取申請人家中2023年7月24日監控視頻。並再次對申請人進行詢問。2023年10月30日、11月24日分別詢問證人證言兩份。2023年12月14日江口墟派出所因第三人外出海南務工,申請案件延長辦理期限三十日。2024年7月23日,江口墟派出所再次詢問第三人。2024年7月18日、23日分別詢問證人證言兩份。申請人對此有異議,認為第三人在2024年2月4日回家過年且一直在家務農至2024年12月。
2024年8月16日被申請人經調查確認,第三人在自家的空坪和相連的申請人部分宅基地空地上噴灑草甘膦銨鹽的目的是為了除草,噴灑的地方是雜草、未種植農作物,且未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麻公(江)行終止決〔2024〕第0024號)。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證明,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被訴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是否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一)關於案件事實是否查明問題。申請人報案稱第三人向自家宅基地上自然生長的野草藥投毒。被申請人查明第三人在自家的空坪和相連的申請人部分宅基地空地上噴灑草甘膦銨鹽的目的是為了除草,噴灑的地方是雜草、沒有證據證明生長的是野草藥,且至本複議案結案時未發現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被申請人以沒有違法事實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的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二)關於程序是否違法問題。被申請人超期辦案的事實確實存在。但在終止案件調查決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的情況下,如果僅以辦案超期為由,認定程序違法進而撤銷被訴決定不妥,因為撤銷案涉行政行為後再讓被申請人重新作出決定,依法也應當是再次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這樣隻會在客觀上更加延遲。故申請人關於撤銷案涉行政行為的請求,本府難以支持。將之認定為程序輕微違法,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不撤銷其效力更為合理。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府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麻公(江)行終止決〔2024〕第0024號)違法,不撤銷該行政行為。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