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小學財務管理規定》
麻陽苗族自治縣中小學財務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小學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中小學財務製度》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經教育局黨組研究,特製定麻陽苗族自治縣中小學財務管理規定。
一、 財務管理體製
中小學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製。學校的一切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管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二、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管理
1、學校財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會計、出納必須分設,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出納以外的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和票據,單位的預留印鑒、支付密碼和重要空白憑證應當按規定分別由不同人員保管。
2、學校財務機構應當實行回避製度。學校領導及其配偶、直係血親、三代以內旁係血親及近姻親不得兼任本單位會計、出納。
3、財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每年應當參加2次以上業務培訓。
4、財務人員的選拔和更換要嚴格按照程序辦理,即由學校提名,經教育局人事、計財、審計綜合考察後確定。學校不得任意自行更換財務人員。財務人員應當具備從事財務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5、學校的會計應當實行定期輪流交換製度。會計在一所學校任職滿五年,原則上要進行輪流交換,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十年。輪流交換方式一般按城區之間、城郊之間、鄉鎮之間或者是本校會計、出納進行調換輪崗。
6、學校財務人員因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私設“小金庫”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將予以撤換。
7、教育局人事、計財、審計每年應當對學校財務人員進行綜合考察評價,對於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財務人員,將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不合格的將予以撤換。
二、 預算管理
1、 預算以校為基本編製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製。預算編製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學校不得編製赤字預算。
2、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製。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製。
3、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範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三、收入管理
1、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各項收費都必須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收取,其他處室(組)不得擅自收費。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違者,從嚴處理。
2、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嚴禁使用臨時性和白紙收據收費。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 支出管理
1、 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製度。
2、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製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製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教育局和財政局備案。
3、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於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4、學校應當加強購物管理。學校所有購物發票應當填明經辦人、證明人,經校長審核後才能報賬。學校主要領導原則上不得單獨直接經辦采購事宜,不得單獨掌管留用現金。特殊情況下,校長購物發票須經兩名校級副職領導簽字方能報賬。開支數額較大(金額校定)的,應當先經校務會議研究。
5、學校從財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麵報告,並接受財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6、學校基本建設項目應當堅持有利於發展、量力而行的原則。學校進行基本建設,首先經校務會議研究,然後書麵報教育局、財政局審批。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審批文件及基建合同,嚴禁擅自擴大規模。因擅自增加基建項目和擴大基建規模產生的基建費用,教育局、財政局將不予認可。同時,產生的後果將由校長和學校分管基建領導承擔。
7、學校應當嚴格規範公務接待。公務接待支出報銷憑證必須包括派出單位公函、接待審批單、菜單、接待清單、發票等五要件,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的工作餐和陪同標準進行接待,不得提供煙酒,否則,財務不予報賬。
8、學校上繳的各類費用,應當由教育局計財股統一收取。嚴禁教育局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到學校報銷發票,一經發現,除對報賬人處分外,還將對學校校長及財務人員處同等數額的罰款。
9、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和政府采購製度等有關規定。
10、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五、資產管理
1、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製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2、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製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3、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4、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麵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5、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6、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教育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局審批。
7、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六、負債管理
1、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2、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製機製,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3、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堅決製止惡性超支行為,對校長和財務人員實行惡性超支一票否決製。學校如有新增債務,將由校長和學校分管財務領導、財務人員分別按新增債務額的10%和5%予以個人承擔經濟責任,由教育局計財股、人事股及時上報縣工資統發中心,統一從工資中扣除;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學校要有計劃使用資金,盡最大努力節約開支,如因特殊情況確實須向金融機構貸款或個人借款,應當先書麵報告教育局審批後方能辦理。否則,給予校長和財務人員行政處罰。
七、財務清算
1、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並、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2、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教育局和財政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麵清理,編製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八、 財務監督
1、學校財務應當做到日清月結,應當每月向教育局計財股上交財務報告,每期期末應當向教職工公布學校財務情況。
2、學校應當依法接受教育局計財和審計的財務監督。教育局計財股每年應當對學校財務情況至少進行一次常規監督檢查,審計股每年應當不定期對學校財務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納入年度考核,予以公布。
麻陽苗族自治縣教育局
201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