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高村鎮100分綜合輔導學校: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七至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對你單位材料進行審查,結合公示情況,經研究決定,同意你校的申請,由我局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原件(教民243122670000411)和銷毀印章,並注銷登記。

希望接此批複後,終止一切辦學活動,按照規定及時到縣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

此複。

麻陽苗族自治縣教育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