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中共麻陽苗族自治縣委辦公室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麻陽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麻辦發〔2019〕3號),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以下簡稱縣林業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由縣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三條縣林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全麵落實省委、市委、縣委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複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複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和評價,統一發布相關信息。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複及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複工程,指導、監督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指導林木花卉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製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區劃界定和保護管理工作,按權限負責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複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沙化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縣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國家公園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市政府委托縣政府或縣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製;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製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林產品、林副產品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原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 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縣級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核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縣林業局要切實加大生態係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係統保護和修複工程,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係,統一推進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並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國家公園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