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以下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經我大隊按照程序進行短信告知或電話告知後,交通違法行為人未在三十日內前來我大隊接受處理,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現我大隊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為七日。在公告期內,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到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提出陳述和申辯、聽證要求,公告期屆滿後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人因實施了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1款之規定,依法應當給予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人因實施了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摩托車、拖拉機上道路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條第3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第2款之規定,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處罰款。
附件:
行政處罰名單
地址:麻陽苗族自治縣城東政務服務大廳B棟一樓
聯係電話:0745-5831588
特此公告
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