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縣域內劃撥土地上住房、非住房轉讓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9-25 10:13 信息來源:縣政府辦

索引號:431200/2021-031300 文號:麻政辦發〔2021〕18號 統一登記號:MYDR-2021-01002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2026-09-25 簽署日期:2021-09-25 登記日期:2021-09-30 所屬機構: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 所屬主題:規範性文件 發文日期:2021-09-25 公開責任部門: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

MYDR-2021-01002

麻政辦發〔2021〕18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規範縣域內劃撥土地上住房、非住房轉讓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為規範縣域內劃撥土地上住房、非住房轉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739號)等有關規定,並依照《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市本級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管理的通知》(懷政辦發〔2019〕4號)、《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市本級劃撥土地上非住房轉讓管理的通知》(懷政辦發〔2020〕2號)相關規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

(一)劃撥土地上的住房轉讓,是指劃撥土地上住房所有人通過買賣、贈與、交換、繼承等方式將住房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二)劃撥土地上個人名下的住房(含房改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依法準予轉讓。

(三)辦理住房轉讓登記時,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房改房土地出讓價款按基準地價60%的標準補繳,其他住房土地出讓價款按基準地價(無證的按現時評估價)70%的標準補繳;土地使用權性質繼續保留為劃撥的按不動產計稅總額1%繳納土地收益金;其他應當繳納的稅費,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對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已完成產權轉讓並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土地未過戶的,在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時由房屋產權人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也可以繳納當次轉讓的土地收益金。

(五)劃撥土地上的住房申請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從同一建築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土地出讓年期,土地出讓年期為70年。此後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時,其土地出讓年期相應縮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六)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個人住房,經依法確定為國有土地後辦理劃撥不動產產權證。符合轉讓條件的,轉讓時須按本辦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辦理。

二、國有劃撥土地上已有房產且房產已依法辦理登記的,申請分戶辦理不動產登記,按以下標準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一)土地用途與地上房產用途一致的國有劃撥土地申請辦理出讓的,按協議方式辦理,並按現時評估地價的70%收取土地出讓價款(商業用途按評估的樓麵地價×房屋產權建築麵積後的70%收取土地價款),再辦理不動產登記。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產權已發生轉移,但土地使用權未轉移的,房屋所有權人可直接按以上標準申請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

(二)縣城區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房、地分離辦證,房產登記用途和土地登記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如下方式登記:

1.權利人未發生變更的,原則上按原房產登記性質和土地登記用途分別登記;

2.權利人因辦理轉移登記或抵押登記等申請補辦土地出讓的,依照本條第(一)項執行。

三、國有劃撥土地未改變使用權人和土地用途的,且地上房產已依法辦理登記的,申請辦理宗地出讓,按以下標準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一)住宅用途的國有劃撥土地申請辦理出讓的,以協議方式辦理,並按現時土地評估價的70%收取土地出讓價款,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非住宅用途的國有劃撥土地申請辦理出讓的,以協議方式辦理,並按現時土地評估價的70%收取土地出讓價款,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5日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5日印發